關於開曼經濟實質要求,你需要知道什麽
關於開曼經濟實質要求,你需要知道什麽
開曼群島是享譽全球的離岸金融中心,而開曼經濟實體,現在是群島上任何現存或新成立的實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中國大陸機構在海外設立私募基金時都將開曼作為首選的註冊地。
其實,儘管開曼被稱作所謂的“避稅天堂”,它也同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一樣,受到經合組織和歐盟公平徵稅辦法的影響,有關於“經濟實質”的要求,就是其重要表現。
Cayman經濟實質規則簡介
作為經合組織框架下的成員,開曼群島是最早啓動國內法以達到經濟實質標準的國家之一。開曼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Cayman“ES法”)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隨後經過多次修訂,直至2020年2月12日頒布的《2020年Cayman ES(修正)法》(2020年第7號法律)是ES法的最新版本。
ES法律要求在開曼群島地理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實體,每年必須證明其經濟實質。
對於法律規定的各項相關活動,實體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關於這些實體的申報備案義務,主要包括向稅務信息管理局提交經濟實質通知(ES通知),以及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申報表)。
稅務信息管理局
是開曼群島內部稅務合作部(DITC)的一個職能單位,負責監督開曼群島的環境、社會及管治法,並保證遵守該法。
必須符合Cayman ES的實體
根據開曼ES法,範圍內實體或ES法下的相關實體是指:
▍根據《公司法》(2020年修訂)成立的公司;
▍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2020年修訂)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LLC);
▍根據2017年《有限責任合夥法》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LLP);
▍在開曼群島境外註冊並根據《公司法》(2020年修訂)註冊的公司。
不在開曼ES法規定範圍內的實體有:
▍國內公司、或者作為投資基金的公司;
▍作為海外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公司。
具體來說,如果要被視為開曼群島以外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需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由於其稅務居住地、住所或其他類似原因,其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所有收入都要繳納公司稅。
例如:
您擁有一家開曼註冊公司,該公司在香港分公司的相關實體上開展業務。由於香港分行就其在香港與相關實體有關的所有收入繳納公司稅,因此該分行被視為開曼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
ES法下的相關活動
根據開曼ES法,每個從事相關活動的有關實體均應承擔備案義務。與經合組織和歐盟標準有關的9項相關活動涉及:
銀行業務、配送服務中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資金管理業務、總部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務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具有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出租財產等這類被動相關收入的活動,都可被視為ES法下的相關活動。
其他例外情况
假設您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了一個相關實體,開展了滿足ES法要求的九項相關活動之一,但是該活動沒有產生任何相關收入。 在這種情况下,您的實體沒有義務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
但是請注意,根據開曼ES法,履行年度報告職責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您的實體仍必須完成向管理局提交ESN和ES申報表。
關於信息交換
根據開曼《專家服務法》(2020年修訂版),管理局應根據已簽署的協議和相關全球標準,與其他主管當局共享管理局根據《經濟實體法》收集的信息。
如果一個實體屬於下列情况,將進行信息交換:
▍相關實體未能就其相關活動完成專家系統測試;
▍相關實體與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相關。
該信息也將在管理局和相關實體被證明是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當局之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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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開曼經濟實質法相關要點的簡析,如果您需要瞭解更詳細的信息,或者需要註冊成立海外公司,歡迎隨時聯絡在岸港各分公司客服,我們將一對一為您解答以及提供公司註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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