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的合規職責和報告義務
有鑑於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 “有效打擊有害稅收實踐” 的要求,經濟實質法在包括開曼和BVI的多個國家或地區已經得以施行。
簡單來說,所謂的經濟實質要求,就是指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都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同樣的,如果在BVI,相關實體不能夠將經濟實質落實到位的話,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局( ITA ) 將向實體在其註冊辦事處的註冊代理人發出通知(不合規通知或NCN),其面臨的結果就可能是受到罰款,或者註銷登記,乃至遭到刑罰等等。
今天,我們就主要闡述BVI公司的合規職責和報告義務。
BVI公司的合規職責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包括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都必須為所涉及的每項相關活動履行合規義務(經濟實質測試):
▍ 實體必須保證其相關活動在其財務期間在 BVI 境內進行指導和控制。
▍對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支出、員工人數、場所和設備的“充分性”測試。
特別是,實體必須保證:
– 擁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展相關活動;
–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相關活動的運營中產生了足夠的費用;
– 有適當的實體存在來開展其核心創收活動;
– 如果實體從事將使用特定設備的知識產權業務,則該設備必須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
▍實體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某些核心創收活動 (CIGA)。
BVI公司的報告義務
根據企業的業務實體類型和業務類別的不同,有關的經濟實質要求總會有所不同。而無論是否從事相關活動,所有BVI的法人實體都必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 6 個月內提交年度經濟實質報告。
此類報告必須通過其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註冊代理進行處理。報告所需的文件同樣會根據企業業務類別和稅務居民身份而有所不同。
BVI公司合規時間限定
▍ 對於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成立的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期自成立之日起不超過 1 年。
▍ 對於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期可延緩一年。
也就是說,2019 年1 月1 日之前成立的法人實體應在2020 年12 月最遲提交報告。對於在2019 年1 月1 日或之後成立的法人實體,他們必須在自成立之日起一年結束後的6 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
❐
如果您仍然不確定您的離岸公司是否屬於經濟實質制度的範疇,請隨時聯絡在岸港各分公司客服,我們的團隊將為您提供幫助!
from WordPress https://ift.tt/3g19uZD
via IFTTT
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