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的註冊董事需要進行年度申報嗎?
開曼群島《董事登記和許可法》(簡稱" DRLL “),根據DRLL,其授予開曼群島之群島金融管理局( " CIMA " )有權批准或拒絕某些由CIMA監管或註冊的開曼群島公司。
在此基礎上,《開曼群島董事註冊和許可證法案》(簡稱法案),也要求開曼“涵蓋實體”的董事許註冊或獲得CIMA下達的許可。所有根據法案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註冊的董事,均須在每年1月15日前進行年度申報。
該法案的適用範圍
該法案適用於下列涵蓋實體的董事:
▍擔任根據《共同基金法》受共同基金監管的公司董事的個人和實體
▍根據《證券投資商業法》在CIMA作為註冊人的公司董事
▍擔任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在開曼群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和實體
董事的類別
▍註冊董事——擔任少於20家涵蓋實體董事的自然人
▍專業董事——擔任20個或更多涵蓋實體董事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被任命為涵蓋實體董事的法人團體
依據法案規定,屬於註冊董事類別的人員,無論是否居住在開曼當地,一旦註冊,就必須在1月15日前按時向CIMA進行年度申報,並支付相應的年費。
註冊中的關鍵信息
註冊董事在註冊或申報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詳細信息:
▍姓名全名、出生日期、出生國家以及國籍
▍主要居住地和郵政地址
▍任何涉及欺詐、不誠實等罪行的定罪詳情
▍來自監管機構、自律組織或專業紀律團體的任何負面評價、財務處罰、醜聞、制裁或紀律處分詳情
▍申請人將代表的涵蓋實體的名稱和註冊號
信息的可用性
作為註冊或許可過程的一部分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目前都不會對公眾公開。而公眾如果要確認該實體是否已根據該法註冊或獲得許可,所能夠進行查詢的信息僅限於:
▍姓名
▍持有的註冊或執照類型
▍註冊或執照號碼
▍獲得註冊或許可的日期
違約處罰
按照法案的規定,尚未擔任所涉實體董事的個人或實體在被任命之前都要申請獲得適當的註冊或許可證;而沒有按照相關法規向CIMA註冊以及獲得許可的董事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巨額罰款,或者是長達12個月的監禁。
根據《金融管理局法》(Monetary Authority Act),CIMA有權處以高達100萬(約120萬美元)開曼元的巨額行政罰款。
總而言之,為了開曼公司的正常運營,也為了避免董事受到行政處罰等相關的不良影響,請務必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開曼公司董事的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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