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報稅集中期,這些事情需要特別注意
香港公司的報稅高峰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4-6月,此時如企業已收到相關稅表,應該根據規定及時做好財報,並委託香港持牌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出具審計意見。
關於香港公司報稅的相關規定,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稅局發出稅表的時間
對於新註冊成立的公司,首份利得稅表一般會在其法團成立日起約18個月後發出;
而對於那些已經成立並運營超過一年的公司,大多會在每年的四月份陸續收到相關稅表。
當然,有個別企業未必需要每年提交報稅表,這主要是因為以下原因:
▍尚未開業,或者已經停業且沒有重新開始營業
▍公司還沒有賺取應評稅利潤
理賬報稅的時間
前文已經說明,新登記企業和已經運營企業會一般在兩個特定的時期收到稅局下發的稅表。因此在收到稅表後:
新登記企業應該儘早安排,並在3個月的期限內做好審計以及報稅;
而非新登記的企業收到稅表後,也需盡快在1個月內完成納稅申報的工作。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並不是說還沒有收到稅局下發的稅表就一定不用做理賬和報稅。一般情況下,我們都建議正常營業的企業根據自己的財務年結日來安排理賬審計和稅務申報。香港公司納稅申報與交稅是分開的,納稅申報必須要報但是不一定也要交稅,審計工作後處於負利潤的公司則不必交稅,同時淨虧損可抵扣下一個年度利潤收益。
不能隨意做「零申報」
在香港,只有沒有經營的公司可以做稅務零申報,有經營的公司就必須做賬、核數才能報稅。而符合以下其中一方面的即為有經營業務:
※銀行賬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 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係;
※ 在香港已經聘請僱員;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委託在香港代銷;
※ 其它得自或產生於香港的利潤。
如果公司滿足經營條件,卻不做核數報告,一旦被稅務局調查,且該公司沒辦法交代公司的財富來源,很可能被稅務局懷疑企業在做"洗黑錢"的非法行為,或將面對高額罰款甚至刑罰,而銀行賬戶也可能被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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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理賬報稅的香港公司可以在每年的年結日結束後的一個月時間內整理好相關的做賬單據,但一定要確保做賬、審計和報稅有充裕的時間。
根據香港的公司法,凡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必須妥善儲存相關的賬簿,公司賬冊必須保存7 年以上,以備隨時查閱, 7 年後公司對賬冊可以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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