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法的主要內容和實踐要求—以BVI為例
每一個離岸轄區經濟實質法的規定雖然並不是一模一樣,但是在進行經濟實質申報的時候,往往還是依照大致相同的流程:
一般來說,相關離岸實體需自行評估是否屬於經濟實質法所規定的「相關實體」。如果判斷相符,那麼該離岸實體就應該在特定財務期間內根據其從事的具體業務滿足相應的經濟實質要求,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業務的經濟實質信息申報。
最終離岸轄區監管機關將審核判斷相關主體是否在該財務期間內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如不滿足將進行相應處理。以下將以BVI公司為例,說明各個流程所需注意的細節。
評估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實體需要對三個方面進行判斷:其一,是否屬於《經濟實質法》規定的相關實體;其二,是否有從事《經濟實質法》規定的相關活動;其三,是否能夠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的證明。由於BVI的經濟實質法規實際上對相關主體的定義是不包括非BVI稅收居民的,所以如果離岸實體主張自己為非居民身份的,就得根據BVI監管機構(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ITA”)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當無法提供非BVI稅收居民證明時,則仍將受經濟實質要求限制。
如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可如何操作
當實體自行判斷可能符合經濟實質申報規定時,通常會根據自身狀況從以下三種操作方式來選擇應對:
▍證明為非BVI稅收居民
此時需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身份相關證明,比如相關地區稅務機關出具的信函,說明該實體在稅收意義上屬於該地區稅收居民;亦或者相關地區稅務機關出具納稅評估、交稅證明等其他材料。
▍停止或者變更業務
此時可在申報期內做“無相關活動”申報。
▍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即確保每一項相關活動在相關財務期間滿足對應的經濟實質要求。
何時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經濟實質法下的財務期間,根據相關主體在該法生效前(2019年1月1日)是否已成立存在不同的規定。相關主體從經濟實質法生效後的第一個財務期間開始,並在此後每個連續的一年期間內,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及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並應在每個財務期間終止後的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申報義務。
如相關主體未主動申請變更財務期間的,可根據以下規則確認適用的財務期間:
❐❐❐
總的來說,根據企業的業務實體類型和業務類別的不同,有關的經濟實質要求也會有所不同。而無論是否從事相關活動,所有BVI的法人實體都必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提交年度經濟實質報告。
因此我們建議所有在BVI現有或新成立的公司都應充分了解要求以及提交時間表,以很好地遵守經濟實質制度。如果您仍然不確定您的離岸公司是否屬於BVI 經濟實質制度的範疇,請隨時掃碼聯繫在岸港各分公司客服,我們的團隊將為您提供幫助!
from WordPress https://ift.tt/V01OMZH
via IFTTT
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