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香港公司如何才能恢復註冊

在香港的《公司條例》下,因撤銷註冊而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借「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註冊。其中,借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建議徵詢專業代理機構的建議。

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一項新程序,公司註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在此流程中,申請將已解散的公司恢復註冊應由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並須在公司解散日期後的20 年內提出。

當符合以下四項指明條件及處長認為合適的情形下,恢復註冊申請才可以被批准:

■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如該公司持有位於香港的任何不動產而已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政府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

■申請人已向處長交付所需文件,致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或權利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

恢復註冊後的公司名稱

公司是以其前有名稱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如前有名稱自該公司解散後已被另一公司採用,則該公司須在恢復註冊後的28 日內更改其名稱。

本地公司更新紀錄所需的文件清單

■ 所有尚欠的「週年申報表」(表格NAR1)連同財務報表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如適用),並繳交每年登記費用;

■「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表格NR1)(如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後,其註冊辦事處地址已更改);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表格ND2A)及/或「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詳情通知書」(表格ND2B) (如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後,有關公司秘書及/或董事已有所更改);

■ 任何所需的其他文件/表格,致使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公司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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