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計劃引入公司遷冊制度
香港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將引入公司遷冊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把註冊地遷至香港,以善用香港的優良營商條件和專業服務。
自3月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約見包括商會、專業團體及相關法定諮詢組織等說明引入遷冊制的構思,並聽取他們的專業意見。“企業遷冊是一家公司把原本的公司註冊地地位註銷,再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重新註冊。若企業為上市公司,因不同地區的上市監管條例有分別,遷冊或對其上市地位有所影響,並要留意各地的公司條例、投資環境及稅務條例。
當下背景
香港現時仍未有公司遷冊制度,非香港公司若要轉移註冊來港,需要透過複雜和昂貴的清盤或法院核准的安排計劃,涉及各種法律程序而且成本難估,既無法保留公司身份及運作的持續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受到兩個司法管轄區雙重規管的情況。
考慮到以上痛點,設立一套可廣泛適用的公司遷冊制度,可以讓有意落戶香港的外地公司有簡便快捷的途徑遷冊來港,無須透過繁雜程序,便能無縫地遷冊。而過程中並不會影響其法律實體身份、已訂立的合約、財產、權利、特權、義務等。
對於香港公司遷冊制度的擬定,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為了令更多公司受惠,我們原則上會盡量擴大機制的適用範圍。我們不會對遷冊來港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測試要求。換言之,控權公司或現時在港未有大規模業務的公司亦可利用機制來港發展。
有利於促進香港經濟發展
吸引公司遷冊來港,不單會帶動本地專業服務,包括會計和法律服務等的需求,遷冊公司也可能會把部分業務移師香港,帶來更多投資和工作機會。
至於現時在香港已有經濟活動的非香港公司如遷冊來港,將可依循香港高水平的企業管治標準,也可免於受到兩個司法管轄區雙重規管。另一方面亦可使其業務活動的地域覆蓋範圍與公司註冊地更為一致,提升香港的商業樞紐地位。
遷冊制度的相關建議
▍香港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公司條例》(第622章),擬議遷冊制度將會適用於共五類公司或在公司原來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相類似類型,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擬訂立有關條文,確保公司在完成遷冊程序後保留其身份,不會在遷冊過程中產生新的法律實體。遷冊來港的公司和其他在港成立的同類型公司一樣,具有同樣的權利及義務,並須如其他公司般遵從《公司條例》的相關規定。
▍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公司遷冊申請個案。在遷冊申請獲批後,公司註冊處會向公司發出遷冊證明書,遷冊在同日正式生效,公司須在60日內撤銷其在原註冊地的註冊,否則該公司在香港的註冊會被註銷。
▍為使香港本次的擬議制度盡量涵蓋不同類型和架構的公司(如控權公司),香港特區政府將設遷冊安排的司法管轄區,此安排可確保無意對申請遷冊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測試要求,亦可確保香港註冊公司和遷冊來港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遷冊程序不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但香港有關部門仍然會訂明經遷冊公司的稅務責任,並賦權稅務局處理過渡性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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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次香港公司遷冊制度,業界的反應都十分正面。在公眾諮詢環節中,不少相關人士就不同落實細節提供了很多務實的建議,表達了殷切遷冊需求。
對此,香港特區政府也會檢視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並草擬立法建議,以期盡快設置公開簡便的遷冊機制,讓這些公司可以完成其遷冊計劃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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